赛博论坛|专题6 个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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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犯罪
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个人数据上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物品,也不宜作为公共用品。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共有四种模式,即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个人数据;数据权利;数据滥用;虚拟财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比较法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二、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当前的疫情防控在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必须警惕对疫情风险进行过度控制与预防的问题。信息社会中,围绕个人信息而展开的利益博弈结构,涉及政府、企业与个人的三方关系,个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故有必要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主要通过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现行的法律保护框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存在需要调整的空间。刑法中有多个罪名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作为首要的保障个人权益的罪名而存在。从强化对个体信息权益的保护考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宜采个人导向的法益观;对信息权内容的界定,应有助于数据主体对流通环节的个人信息的控制。同时,在理解相关构成要件时,在防止过度犯罪化的同时,需要注意避免刑法保护不足的问题;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适度扩张该罪的处罚范围是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数据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行为
清华法律评论. 2021,10(01)
三、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
冀洋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摘要: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超个人法益;自决权;权利人同意;整体法秩序
中国法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四、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王华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二次授权;合目的性;一般可访问;客观开放程度
法学研究. 2022,44(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的法理重述
石聚航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
"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了混合认定模式,这容易导致犯罪评价次序错位、"情节严重"内涵不清、刑法有演变为风险防控法之虞、司法实践认定"避难就易"等后果。理论上应当明确"情节严重"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其内涵是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事实;在界定"情节严重"的内涵时,应摒弃人身危险性、恶劣社会影响等要素;违法所得数额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侵害及其程度没有必然联系,不应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混合认定模式
法学研究. 2018,40(02)北大核心CSSCI
六、“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与刑法保护思路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被非常狭窄地限制为公民的"身份认证信息"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由此引发具体法律保护思路的偏差。而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解释以过于限缩的态度去解释,立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存在着严重差异,司法解释上"退十步进半步"的解释思路,导致刑法严重地自我剪切制裁半径。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从隐私权保护模式转向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权;司法解释;缩小解释;刑事政策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北大核心CSSCI
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
刑法扩展路径及策略转变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历了立法层面的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转变,以及司法层面的个案探索与规范解释的交替进行的演变轨迹。其基本思路是规制场景的单一化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扩张。但这种类比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已不适应数据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以及信息不当滥用的泛化趋势,技术进步也使可识别性标准面临虚化危机。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构造、规范射程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将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全场景延伸。并引入优越利益原则,将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等紧急事态下个人信息开放的正当化免责机制。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开放共享;自主控制;利益平衡
江淮论坛.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遵循了一条"刑先民后"的保护路径,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已完整建立起来。在此背景下,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调适,恢复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应然规范位置。刑法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逾越了民法确立的识别性标准,因此刑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应向主流标准回归。同时应着力构建面向公民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法秩序;信息滥用;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CSSCI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
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长期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有必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框架和司法解释,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概念进行系统解读,进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边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是,在确认其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相关法益依附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新型的权利地位。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信息权;司法解释
政治与法律. 2018,(04)北大核心CSSCI
十、大数据环境下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应然转向
敬力嘉 武汉大学法学院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
摘要:
按照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兼具个体性与公共性。但公民个人信息是被侵害的对象而非法益,厘清本罪法益才能明确本罪的入罪标准。大数据环境下,信息自决权是公民个人应享有的新型的宪法层面的具体人格权。将本罪法益构建为作为个人法益的信息自决权,或者作为公共法益、不具备实质内涵的信息安全,都不能明确本罪的处罚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具备实质权利内涵的集体法益,具体为信息专有权,也就是法定主体对于所占有个人信息的处分权限。通过对信息专有权的刑法保护,可以实现对作为宪法法益的信息自决权的间接保护。未来国家立法应当将本罪拆分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信息专有权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规范体系,完成从安全本位向权利本位的优雅转身。
关键词:大数据环境;公民个人信息;信息自决权;信息专有权;本位转变
法学评论. 2018,36(02)北大核心CSSCI
十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
保护与利用的刑法立场转换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储陈城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
前大数据时代,基于个人信息泄露的客观现实和主观畏惧感,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成为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基本立场,我国当前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呈现愈发严苛的趋势。然而,随着大数据逐渐展现出巨大社会价值,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考量,追求更好生活的哲学基础要求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上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域外各国,都在规则设计上保障个人信息的利用,限缩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空间。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从匿名化处理规则、同意规则和优越利益规则三个方面,为我国个人信息的合理扩大利用提供制度空间。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匿名化;信息主体同意;优越利益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十二、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
李源粒 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摘要:
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亟待关注的时代议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现实的需求与挑战。我国刑法现有的规范体系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存在不足。具体而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上采静态方式,规范层面范围狭隘,而理论层面的范围空洞;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没有将信息权视为本源性权利,落实中具体要素和内在结构不明晰。因而难以应对现实需求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本文深入探究了网络数据安全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从动态的概念解释,到识别标准的建立,再到权限理论的分阶段运用,极为细致地研究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环节。同时,本文梳理了网络数据到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以数据和信息为核心建立内部关联,构建了完整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信息刑法体系。
关键词:网络数据;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体系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CSSCI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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